財政部國庫司有關負責人就 《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 有關問題的通知》答記者問
發布日期:2021-01-20 來源:華采招標集團有限公司為了落實國務院有關要求,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健全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機制,財政部制定印發了《關于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庫〔2016〕125號,以下簡稱《通知》)。近日,財政部國庫司(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有關負責人就《通知》有關問題接受了記者采訪。
問: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具有哪些重要作用?
答:首先,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是落實社會信用體系建設的具體舉措。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全會,“十二五”、“十三五”規劃以及國務院有關文件都對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提出了明確要求。近年來,財政部與有關部門聯合簽署了多個合作備忘錄,明確提出依法限制相關失信主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并推動建立相關工作機制,有效應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是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落實在政府采購領域的重要標志。
其次,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是落實誠實信用原則的有效方式。誠實信用是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之一。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及使用信用記錄,對相關主體進行守信激勵、失信約束,是落實誠實信用原則的有效方式,對降低市場運行成本、改善營商環境、高效開展政府采購活動也具有重要作用。
問:《通知》的核心內容和主要懲戒措施是什么?
答:《通知》共分三部分,第一部分強調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查詢使用信用信息的重要意義和作用,第二部分明確了相關工作的總體要求、查詢渠道、信用信息使用的具體規定,第三部分提出了具體工作要求?!锻ㄖ返暮诵膬热菔菍κ殴?、評審專家和采購代理機構的具體懲戒措施。主要包括: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拒絕失信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對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行為的失信人員,不得聘用為評審專家,已聘用的及時解聘;采購人優先選擇無不良信用記錄的采購代理機構等。此外,《通知》還明確了供應商組成聯合體參與政府采購活動、采購人或采購代理機構自行選定庫外專家等情況的處理規定。
問:執行《通知》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項?
答:一是明確查詢渠道。根據國家綜合性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建設的實際情況,《通知》對信用信息查詢渠道做了明確,要求各級財政部門、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信用中國”網站、中國政府采購網等渠道查詢相關主體信用記錄,但考慮到上述渠道尚未覆蓋所有信用信息,《通知》還規定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應當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的查詢渠道,根據實際需要引入其他信用信息。
二是強調依法依規、合理使用。對失信主體既要懲戒到位,也要防止造成“誤傷”。從具體失信記錄來看,有的失信行為并未達到政府采購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情形。因此,《通知》要求有關單位在使用信用信息過程中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對是否具有良好商業信譽、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重大違法記錄等情形進行甄別,依法對失信供應商進行懲戒;對具有行賄、受賄、欺詐等不良信用記錄的人員,不得聘用為評審專家。
三是做好證據留存?!锻ㄖ芬幎艘幌盗惺艖徒浯胧?,對由此引發的質疑、投訴,相關單位存在舉證責任。為此,《通知》強調,相關單位應當采取必要方式做好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與其他采購文件一并保存。同時,要求采購人或者采購代理機構在采購文件中明確信用信息查詢的查詢渠道及截止時點、信用信息查詢記錄和證據留存的具體方式等內容。